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如实申报。
国家实施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
国家没有实施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和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另外,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已取消。
相关注意点:
1、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2、香皂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仍按该条例管理。
3、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仍然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进口化妆品通关之路:
一、申报
进口化妆品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海关可以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现场查验
海关关员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输出国家(地区)、标记、唛头等信息是否与所提供的报关单证相符。
(二)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渗漏及污染,是否超过保质期,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三)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是否加贴或印制了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中文标签。
(四)感官检验化妆品的色、香、味、形态等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液体样品是否有漏液、分层、浑浊现象,粉状样品是否有水湿、结块、泄漏现象;粉饼类样品是否开裂、破损等。
三、取样和送样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国家进口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进行抽样送检。
四、合格评定
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
由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方可销售、使用。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拓展阅读:进口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
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规定,进口化妆品标签应标注如下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的名称应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标注位置: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允许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二、原产国或地区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名称前应加上引导词“原产国/原产地”。
三、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在中国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名称和地址前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词,例如“代理商/进口商/总经销商/经销商/总代理商:,等”。
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四、净含量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或体积或长度。
净含量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上,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五、成分表
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
成分表应以“成分:”的引导语引出。
化妆品全部成分是指生产者按照产品的设计,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所有成分。
六、保质期
保质期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a)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 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注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七、备案文号和批准文号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进口普通化妆品应标注备案文号,进口特殊化妆品应标注批准文号。
可以加或不加引导语标注其备案号或批准文号,标注的文号应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证件上的文号一致。
八、安全警告用语
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安全警告用语应以“注意:”或“警告:”等作为引导语。
常见的安全警告用语有:不得撞击,远离火源使用,避免阳光直晒,置于儿童接触不到处等。
安全警告用语应标注在可视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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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通关知识分析: 德班港位于南非东海岸,地理坐标为南纬 29°43′、东经 31°2′,是南非**的集装箱港,也是非洲最繁忙、设施***的港口之一。德班市是南非第三大城市,该港始建于 1824 年,原名纳塔尔港,1835 年改现名。 气候条件:属热带草原气候,盛行西南和东北风,年平均气温约 20℃,全年平均降雨量约 1000mm,平均潮高高潮约 1.8m,低潮约 0.7m。 港口设施: 码头泊位:港区主要码头泊位有 43 个,岸线长 9230m,**水深 12.8m。2024 年,港口航道经过拓宽后,入口航道深度在进港航道为 19 米,港内为 16 米,航道宽度为 220 米。 装卸设备:有各种岸吊、可移式吊、集装箱吊、浮吊、汽车吊、皮带输送机及滚装设施等,其中岸吊**起重能力为 80 吨,浮吊达 200 吨,还有直径为 203.2 - 254mm 的输油管供装卸使用。 仓储设施:港区有露天堆场可存 20 万吨货物,糖库容量达 52 万吨,集装箱堆场面积达 102 万平方米。 其他设施:港口拥有铁路、公路运输网络,与内陆地区连接紧密,还有汽车码头、邮轮码头和海军基地等。汽车码头于 1998 年开放,最初年处理能力为 6 万辆,2004 年扩建后有 6500 个车位。邮轮码头能同时容纳两艘邮轮,每年有众多世界大型邮轮停靠。 运营情况: 货物吞吐量:是南非最繁忙的港口,每年处理多达 3140 万吨货物,2019 年处理约 450 万标准箱,是南半球第四大集装箱码头。 主要货物:主要出口货物为锰矿、钢材、黄金、煤炭、铁矿、糖、花生、玉米、羊毛、皮张、柑桔及生铁等,进口货物主要有小麦、机械、化肥、原油、交通设备、纺织品、木材、纸张、茶叶及化工产品等。 战略地位:德班港是南非经济的关键驱动力,对国际贸易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的资源类产品、工业制成品以及农产品从这儿运往全球各个角落,同时也把世界各地的货物迎进南非,促进着本地的消费与发展。 未来规划:2021 年 4 月,南非官员公布了一项 70 亿美元的港口设施现代化和扩建计划,旨在提高效率,到 2031 年将港口集装箱处理能力从 290 万标准箱扩大到 1100 万标准箱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