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详解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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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简介





为进一步扩大优质文化供给,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弘扬和传承中华传统文化艺术,提高民族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国文物和艺术品等进口藏品的收藏和保护事业健康发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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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前后主要变化

1

新增免税主体。增加国家文物局、外交部为免税主体,支持文物追索返还和保护。


2

加强政策管理。增加前置审核程序,发挥主管部门的专业性和职能作用,省级及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在进口藏品前,需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免税进口藏品申请,由两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强化后续监管,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收藏,且仅用于公益性活动。


3

增强政策灵活性和针对性。对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需免税进口的藏品,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牵头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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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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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2024年5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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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主体





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具体名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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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范围





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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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件流失英国文物成功归国


*图片来源于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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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

进口前·提交申请

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交进口藏品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藏品基本情况、进口目的、与收藏范围是否相符等内容。

2

进口时·申报办理

应凭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审核意见,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有效进口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3

进口后·合规管理

各级文化旅游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管理,确保免税进口藏品**收藏,仅用于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应建立藏品登记备案制度,在藏品总账中设立进口藏品子账。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个工作日内,将其记入进口藏品子账,列入本单位内部年度检查事项,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抄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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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

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相关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无需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范围之外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如有免税进口藏品需求

可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相关要求管理。


国家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免税进口的藏品划拨到本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的,划拨的藏品可按本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相关要求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应将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函告海关总署,并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重要提醒


享受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4年5月1日起至**批收藏单位名单公告印发之日后30日内,收藏单位进口的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藏品,已征收的应免进口税款,依收藏单位申请准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