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通关科普: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

2024-09-23

定义和监管目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海关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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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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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关于发布〈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85〕国检四联字217号);

2.《关于发布〈空运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联合通知》(国检务联〔1995〕2号);

3.《关于发布〈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检检联〔2000〕18号);

4.《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等四部委令第48号);

5.《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9号发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

(四)其他规范性文件

1.《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小型气体容器包装实施检验和管理的通知》(国检务联〔1995〕第229号);

2.《关于修改〈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4号,其中《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目前已废止);

3.《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号);

4.《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

(五)国际公约

1.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UN TDG);

2.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UN GHS);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4.《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

5.《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

6.《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

7.《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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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进口涂料未按危险化学品申报

某企业申报进口一批从德国进口的涂料,货物品名是“在混合溶剂中的丙烯酸类聚合物溶液”,HS编码:3208201020,申报检验检疫名称是“3208201020999(不属于危化品的涂料)”,进口企业申报时未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报告。海关对其进行属地查检时发现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涉嫌申报不实,最终对企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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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收货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上述案例中企业实际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向海关申报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进行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该企业不如实提供进口商品的真实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处以罚款。

3.这是一起典型的“危货普报”案例,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申报,如果企业隐瞒货物的危险属性,以及伪报、瞒报危化品运输、仓储、进出口等信息,将导致卸货、存储、运输等部门将危险化学品按照普通货物处理,一旦在运输或存储环节发生泄漏等突发情况,将损害人体健康,造成财产毁损、生态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目前现行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是2015版,企业可以把商品与目录进行比对来判定其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并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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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某企业向当地海关申报一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危险货物为双甲脒,包装容器为开口钢桶。包装容器标记号为:UN1A2/Y65/S/23 CN/XXXXXX PI:005,申报数量80桶。根据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该货物UN编号:3077,危险类别:9类。但在对该批危险货物包装实施现场查验时发现,该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标记号为:UN1A2/Y65/S/22 CN/XXXXXX PI:009,与申报不符,且无法提供UN1A2/Y65/S/22 CN/XXXXXX PI:009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被海关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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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2.该企业涉嫌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

3.出口危险货物使用包装不符合要求,在运输过程中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企业在实际出口危险货物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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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公示信息不符合要求

某企业申报进口一批氯酸钠,海关对其进行查检时发现,该批货物包装形式为塑编集装袋,其包装上均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判定该批危险货物无危险公示标签,禁止该批货物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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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1.该批货物包装袋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五款第二条中“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危险公示标签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一种载体,它用简单、易于理解的文字和图形表述有关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安全处置的注意事项,警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和处置。案例中未加贴或拴挂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作业人员将无法获取操作注意事项,严重影响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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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篇正负面清单

正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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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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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示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的进出口与运输、港口、监管、人员安全等问题息息相关,从企业合规经营和防范风险的角度,建议相关企业予以高度重视,特别是要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以及在生产、运输、进出口等环节需要符合什么样的监管要求等有清晰的认识,并建立相应的规范工作机制,以有效防范相关的违法风险和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