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长期旅客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指南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需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范围内物品及机动车辆,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
2.身份证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证件,以及进出境使用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3.长期居留证件;
指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
4.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5.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1.申报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
2.受理部门:申报人可在主管海关或者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申报途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物品通关→公自用物品→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物品申请栏目。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请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除外。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出境原进境自用物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填写《申报单》;
2.提交身份证件;
3.提交长期居留证件;
4.提交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