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特性的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2024-06-11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

**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2

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5891110、8525892110、8525893110):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26109011):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3


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无线电通信设备


(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4

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543709960);

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9013200093)。

5

PS技术说明

“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1号)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1.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1.2 **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