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摩托车归类要求

2024-06-11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H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摩托车归入品目8711项下。商品名称为“摩托车(包括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边车”。其中装有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摩托车按照其气缸容量(排气量),分别归入8711.1000-8711.5000项下,而由一个或多个电动机驱动的摩托车则归入8711.6000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