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的“检验检疫名称”显示的危险类别应与“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危险类别”栏的主危险类别相一致。
如检验检技名称为易燃液体的,“危险货物信息”展示栏中的“危险类别”栏应填写“3”或“3+其他危险类别”;“包装 UN 标记”栏中反映的包装类别一般应高于或等于“包装类别”栏中填写的包装类别,如货物的所需包装类别为“1类”,则“包装 UN 标记”栏中对应的包装类别应为“X"或“Y"。
(二)“货物属性”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或“散装危险化学品”的,不得选择非危险化学品的“检验检疫名称”
(三)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应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绝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不大于 100mL的小包装可以使用简化标签,防范说明可以省略。
(四)安全数据单应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不得空项。
(五)符合性声明的要素不得无故缺少,未填写相关内容的应注明原因。其中:化学品正式名称应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品名”栏一致,危险种类应填写申报进口货物的实际GHS 分类。